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会员接纳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章程》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会员的条件是:
(一)已经认定的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并接受本
会信用评级的企业;
(三)拥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
(四)拥有诚信市场的企业;
(五)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承担的义务,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做出贡献;
(六)热心于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自愿申请入会的企业,均应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不缴纳当年会费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五)三次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